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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2:连带责任中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法登记

时间:2024-04-30 07:48:2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附件4-2:连带责任中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法登记


《判决书》21页:原告还主张个人店铺没有资格售卖案涉商品,应有企业执照、工商执照,根据经营商品及额度必须依法登记,但一方面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

【原告观点】

1】店铺事实:【证据L1:《小石头珠宝优选》缺少关键信息】需要被告自己提供关键信息,不应原告提供。

证据中,标准店铺有个人声明项目,被告1店铺没有。被告1也没有营业执照。对比图:

应被告自己举证公示。


2】原告给法院材料是这样说的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1个人店铺属于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应依法登记。”【《笔录3》补充答辩7:未依法审核营业执照,2024-04-03上传《法网》】

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店铺不需要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依法登记。

3】拼多多自治规则

①【附件1:拼多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一)】:无须登记的经营者,请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4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②【证据b7:《电子商务法》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一)】(六)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该做些什么呢?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家后台“基本信息”中的“店铺详情”中予以说明。(一)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根据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3)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4)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证据b8:《电子商务法》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二)】(六)商家要怎么公示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拼多多会为商家提供链接,帮助商家公示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二)零星小额交易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电商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需要通过配套制度予以明确。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一经确认并公布,拼多多会及时通知商家。

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是否不超过10万元,要被告举证,不应原告举证。

《笔录111-12页,

审:被告2涉案商品销量

2代:销量及金额庭后核实。

至今没有提交,被告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⑤被告1自述“20192020两年纯利润一千八百多万。【证据6

⑥【被告2证据6:已拼50+件】【情况说明:已拼50+件】售卖50+商品,每件按1元计算,也超过50万元,不属于小额交易。应依法登记。


⑦本案翡翠套装,不符合不需要登记情形。

⑧【证据h1:电话录音】表明,被告1实际售卖商品为工艺品,不符合不需要登记情形。

⑨被告1《订单213》内包含50多单非珠宝玉石翡翠类商品,均以一元购售卖,包括饮品、大米、豆油、纸巾、香皂、钱币等(被告没有列入订单),直播间还有电饭锅等危险品原告没抢到【详见2024-3-27《法网》《被告1提供的证据<订单>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这些商品更需依法特殊登记。

⑩标的物来源于市场购买:《笔录1》第11页,审:被告1商品来源?被1代:江苏连云港东海当地有一个国家级水晶交易市场。

不符合不需要登记情形,应依法登记。


写在后面:判决没引述原告观点直接否定。2024-4-5上传《法网》《连带责任综合论证的法网材料顺序及要点提示》中原告陈述:被告1个人经营品类不符合不需要依法登记的情形;销售额不属于小额销售,售卖50+单商品。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1个人店铺属于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应依法登记。

法庭不引用、不评述、视而不见,对被告违背事实的阐述喜闻乐见。怎么体现司法公正。


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被告1无证无照经营属于违法经营。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要点》(来源上海高院)指出,“平台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入驻商家的审核、侵权商品下架及身份信息披露。……平台完成入驻商家身份证、活体认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银行卡、经营类目等基本信息审核”。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2平台履行了注意义务、提示商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义务、审核营业执照义务。

详见《!连带责任中被告2应当知道的法律论证-2024-03-11《法网》


2】被告2没有完成注意义务

《笔录3》第9页,被2代:……平台的义务只在于提示商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笔录1》第12页,2代:……被告1是以个人身份信息开设店铺……对于个人商家平台已发站内信提示商家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

①“平台的义务只在于提示商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平台已发站内信提示商家,证明被告2知道被告1需要依法登记。

站内信提示后并没有效果。因为被告1至今都没有依法登记。所以被告2没有完成义务

④被告2已知被告1没有依法登记,被告1在被告2平台属于非法开店营业。这里称被告1店铺为黑店

⑤关键还没有证据证明被告2给被告1发站内信提示。被告2不作为,更应推定其“有错”、应知”。

被告2应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不能认定被告2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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